- 450-1100毫克/立方米
- 目前执行的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23—2003)规定,自2004年1月1日起,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氮氧化物允许排放浓度在450-1100毫克/立方米之间。
- 100-200毫克/立方米
- 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二次意见征求稿)》:从2012年1月1日开始,所有新建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量达到100毫克/立方米;从2014年1月1日开始,要求重点地区所有火电投运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量达到100毫克/立方米,而非重点地区2003年以前投产的机组达到200毫克/立方米